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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政策

石景山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实施城市更新和产业转型发展战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完善创新发展生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力支持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的企业或机构驻区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快重点企业集聚

第一条 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达到50万元(含)-2000万元的驻区企业或机构,按照年度区域综合贡献40%-70%比例分档给予创新资金奖励。对经济贡献大、发展潜力足、产业带动力强的企业或机构,给予“一事一议”的政策支持。

第二条 对在区内租用办公空间的驻区企业或机构,根据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按照实际房租金额50%比例给予补贴,连续支持三年。

第三条 对在区内购置办公用房达到1000平方米(含)及以上的驻区企业或机构,经认定,按照15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最高补贴3000万元。

二、加强人才队伍培育

第四条 支持引进符合石景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高层次人才,在工作居住证办理、人才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入园、高管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人才入选“景贤计划”后,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最高支持100万元。

三、营造创新生态环境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或北京市支持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按照国家或市级支持资金30%比例予以配套,最高支持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或社会组织在石景山区举办具有全球性、国家级或市级重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展会等活动,按实际支出费用50%比例予以支持,最高支持150万元。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第七条 鼓励支持石景山区重点产业发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区发展,为其设立开辟“绿色通道”,对投资业绩良好、区域贡献潜力大的基金,提供石景山区政府引导基金入股等支持;石景山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开展针对区内重点聚焦产业及相关核心技术的天使轮、A轮、B轮投资,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金额1%-2%比例对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补贴,单个机构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八条 对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申请驻区金融机构融资服务予以支持,按照年度实际支付利息50%比例予以贴息,并对融资过程中担保等中介费用按照50%比例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或机构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最多支持三年。

第九条 对境内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1000万元区级补贴资金;驻区企业完成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给予150万元区级补贴;京外迁入的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给予100万元区级补贴。对境外上市企业,经认定后,给予最高600万元区级补贴。对京外迁入的A股上市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市、区补贴资金。

五、推动中介平台服务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招商中介机构,引入单个企业当年或下一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经认定,按照企业年度区域综合贡献5%-1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支持1500万元。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石景山区财政局和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石景山区促进招商引资的支持办法》(石投字〔2020〕28号)同时废止。